商標異議答辯是怎樣的?
【商標法】商標異議答辯,注冊商標申請過程中審查通過之后,商標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間有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安的被異議人,就再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對該異議進行辯駁的一個法律行為。那么商標異議答辯是怎樣的?
商標異議答辯是怎樣的?
根據《商標法》當中的規定,對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所提出的的異議,商標局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陳述事實與理由,經過了調查和核實之后,在作出裁定。若當事人認為不覆蓋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當天起十五天之內,對商標局評審微友會做出申請復審,由商標局的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且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該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通過之后除惡本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三個月異議期之中,一旦被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提出的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的異議程序。那么這個申請注冊的商標就成為了異議商標,即便該商標已經被刊登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通常會在異議期限滿之前幾天排刷印刷版,任何自然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截止的前幾天甚至說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有即被提出異議又有比“注冊公告”的情況出現。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去取決于商標局對于該商標的異議的裁定。
商標局的審查人員在受理該商標異議申請后,就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以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等的副本送交到被異議人的手中,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等等文件起三十日內進行答辯,若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商標局就會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便照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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