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需要確認專利權的類型和法律狀態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不經過實質審查,其專利權的“穩定性”與發明專利相比相對較弱。因此,受讓人應充分了解所轉讓專利權的類型,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同時,受讓人還應該對待轉讓專利權的法律狀況進行檢索,以證實待轉讓的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并確認專利權的剩余有效年限。
二、需要注意專利權人與受讓人的身份
對于受讓人來說,應注意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是該專利的合法持有人、該專利權是否還存在其他共有人、該專利是否是職務發明、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為國有企業等。如果是國有企業,則需要按照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流轉的手續。
三、應當簽訂正式書面的轉讓合同
專利權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創造它又是無形的,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被實際地占有,因此專利權的歸屬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所以,我國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轉讓合同,并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需要明確專利被無效后的處理方式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
五、要注意國內企業向外國企業的轉移
主要原因是這種轉移將受到限制。在向外國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情況下,有關法律和法規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法規。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根據技術的不同,專利局的轉讓主要分為三類。待轉移專利申請權涉及對該類技術的禁止、該類技術的限制、以及自由類技術等,不得轉讓。
六、有時有多個專利申請人
從專利權共有轉讓的角度來看,杭州專利轉讓的實施也應明確。在這種情況下,該轉讓人應該是整體的共同作者。根據有關規定,部分債權轉讓無效。同時,專利局負責程序的時候,應當有全體權利人在場,轉讓合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七、在轉讓專利時,應對轉讓的專利進行評估,以確定轉讓的專利是否對企業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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